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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两部门发布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3-06-21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304
导读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国矿山防治水工作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国矿山防治水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有效防范化解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以下简称监察执法处)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高度重视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加大汛期安全生产投入,全力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健全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和部门监管责任,严密防范地下矿山淹井、露天矿山滑坡和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

汛期来临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监察执法处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汛期安全专项检查方案,抽调专业技术力量,深全面入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力争排查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地下矿山。重点检查是否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的水流系统、汇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水利工程现场和规划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等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统;检查是否查清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矿井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是否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检查井口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检查是否留设防水安全矿(岩)柱,安全矿(岩)柱是否开采或破坏;检查主要泵房及防水门设置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检查是否对主要排水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主要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是否符合“三泵两管”规定,是否满足排水能力要求,是否由双重电源供电;检查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是否编制探水设计;检查极端天气发生或发现井下透水预兆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内容。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采场排水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完好,采场山体和封闭圈周围、采场边坡台阶截水沟、排水沟是否按设计修筑并保持通畅;检查排土场周围是否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排土场内平台反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靠近山坡处修筑排水沟;检查排土场平台排水沟是否能有效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排土场及下游泥石流拦挡坝是否安全可靠;检查现状和现状堆置高度超过100米的露天矿山边坡和排土场是否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并采取可靠的边坡安全措施;检查现状和现状堆置高度超过200米的采场边坡和排土场是否进行在线监测,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等内容。

(三)尾矿库。重点检查尾矿库是否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是否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测,排洪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完好通畅;周围山体截洪沟是否按设计修筑并保持通畅,坝体是否存在冲沟、裂缝、渗漏、坍塌等情况;是否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是否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验算,是否根据调洪验算结果调整库内水位、坝顶高程、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尾矿库周边山体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作业、违章回采尾砂等影响尾矿库安全的行为;尾矿库“头顶库”是否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是否每年汛期前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等内容。

三、切实加大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监察执法处要结合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等重点工作,加大汛期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按要求抓紧完成露天矿山安全“体检”、重点矿山全面检查和尾矿库汛前排查整治等工作,立即开展汛期非煤矿山专项执法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汛期专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极端天气和突发情况未执行停产撤人制度、未按照经审查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施工、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擅自加高坝体和改变筑坝方式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上限罚款处罚等措施,推动矿山企业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要求,明确每一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的企业安全负责人、日常监管主体和地方政府领导包保责任人,于5月底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各监察执法处要按照工作要求,在汛期重点对联系地区和尾矿库“头顶库”开展监察检查。

四、强化汛期预警联动和应急处置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密切关注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气象信息,及时向矿山企业发送安全预警;极端天气发生时,要立即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发布风险提示预警,明确专人以打电话方式逐矿通知检查落实停产撤人要求,做好应急抢险各项准备。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赋予调度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现场紧急撤人的权利,确保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发现险情后及时快速反应和处置。要进一步完善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洪排水设备及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和安全评估,切实增强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和监察执法处于9月20日前报送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典型执法案例。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及电话:王乙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0471-4820200;张建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0471-6248927。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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