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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侧储能补贴0.8元/千瓦时、分布式光伏补贴0.1元/千瓦时!浙江温州政策!

   2023-06-20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309
导读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获悉,6月19日,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获悉,6月19日,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出,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储能项目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其电力供应。

加快光伏、储能推广应用。

1.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用电时期,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光伏自发电量不计入有序用电配额;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

2.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扩大光伏、储能补贴支持范围。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非制造业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享受光伏发电量补贴。对于在小微园(工业片区)内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并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储能放电服务的运营企业(含非制造业),可参照享受储能放电量补贴。

4.支持光储充一体化公共充电站建设。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光储充放”一体化公共充电站。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在以上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光伏+储能”的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泽雅镇党委,区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关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资源集聚,努力实现产业体系现代化先行,努力打造经济高质量发展高地,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科教新区、山水瓯海”战略目标,坚持专项扶持与共性扶持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提升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着力构建与都市新区功能相匹配的产业政策体系,推动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新兴产业快速培育,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产业高地,全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业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着眼产业发展趋势,瞄准产业的高端链条和关键环节,构建一个总纲、五大扶持导向和多个重点产业专项政策扶持体系。企业可享受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等方面专项扶持,也可同时享受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等方面共性政策扶持。

(二)先进性原则。全面梳理、整合、创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的用房、用地、融资等难题。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扶持,按其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企业高管人才可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子女就学可予以优先安排。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企业落户、增资、研发、经营、上市等不同发展阶段,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设置奖励、补贴等多种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根据需要申请不同类型政策扶持。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大力度政策扶持。

(四)便利性原则。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按认定条件、落户奖励、经营贡献、企业上市、提升能级等模块设置,一个产业领域形成一个高度浓缩的政策文本。企业查阅所属领域的政策文本,即可获知所能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达到奖励标准的即可获得扶持,确保企业对申报结果可预期。为便于企业申请办理,政策兑现统一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惠企“直通车”,实现网上申报兑现。

三、扶持对象

凡在瓯海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入瓯海区属地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瓯海区注册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扶持对象(含个人)。除本政策体系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符合相关条件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房地产企业、房地产项目(小微企业园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按规定不得申报享受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工业互联网、电子信息重点企业、企业扩大投资、首次“小升规”、高质量发展服务券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具体另行规定)。申报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综合贡献100%。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金额的,该主管部门应向区政府提交专项申请。

市级及以上已有的产业政策,原则上不在区级扶持办法重复表述,扶持对象均可享受。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体系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支持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体系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支持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享受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的,区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补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补差额部分。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政策扶持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违反承诺、拒不退回所获扶持资金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根据其监管职能依法予以认定,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四、扶持导向

(一)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企业“机器换人”全覆盖,支持眼镜、智能锁等传统产业发展,推动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高端环节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建筑业,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和产业带动力;鼓励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提升企业法人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支持服务业高水平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向专业化、精细化、高品质转变;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做大新兴金融业态;加快商贸业发展,培育高端商贸业发展新动力;加快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时尚休闲旅游之城;

加快律师、会计师行业集聚建设,营造高效、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快总部经济回归,打造总部、项目、资金、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集聚平台。

(三)支持都市休闲农业创新发展。高标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四)支持开放型经济优质发展。引导进出口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支持外资项目引进和落地,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鼓励企业走出去,特别是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

(五)支持人才生态高标准构建。以人才的一切需求为出发点,加快青年活力型、社会急需型、紧缺技能型、精英骨干型、领军高端型“五型”人才引进,以人才为发展增长极,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网上刚性兑现机制。建立产业政策奖补项目清单,清单之内的,均统一使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兑现;未纳入政策兑现系统办理的奖补项目,原则不予以兑现,财政部门不予以安排资金。奖补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指南。奖补项目兑现办理流程原则上以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具体流程由各申报指南确定,相关奖补项目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公告。

(二)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各产业扶持政策,均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政策编制、兑现审查及条款解释。总牵头部门做好本产业政策体系修订;政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确认工作,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产业政策绩效评估;财政部门统筹建立产业政策资金保障和兑现机制,确保政策奖补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位,牵头开展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涉及数据提供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协助开展奖补项目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

(三)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衔接。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产业政策有另行明确具体有效期限的,从其规定)。原有的各类产业政策,原则上均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完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附件1

瓯海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温州工业第三期,特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首次“小升规”企业,入统申报当年未下规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入统次年未下规且销售额增速达到25%以上的,继续给予厂房租金补贴;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入统当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培育企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当月即暂缓执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政策。

二、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的规上工业企业,其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奖励资金按“第1年40%、第2年30%、第3年30%”分3年给予奖励,期间未能保持该规模梯队的,后续不予奖励。对于销售额维持在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销售额维持在3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2%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颁授工业经济突出贡献奖,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每增加10亿元,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同时符合前述2项以上,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兑现奖励或补助差额。

三、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放水养鱼”培育企业、温州市级领军工业企业、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且“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A、B类的,进行“零地”厂房租金补助,亩均税收达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以上的企业,月厂房租金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元、4元、5元、6元予以补助。

四、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在100万元以上(不含税,含100万元),一般项目按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技术转让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3D打印机的部分或单一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实际实施投资额大于500万元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推荐,年度“亩均论英雄”改革效益评价时,予以提档。

五、推动产业数字化发展。推进车间设备联网改造,按照企业车间设备联网改造实际投资(不含设备)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全面加快智能化建设速度,对实现智能工段、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20%、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专业服务公司,为我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的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争先创优。鼓励企业参与各类智能制造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批”,确定1-2家试点与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具有重要引领性、示范性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4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被认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或“绿色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开展非强制清洁生产并列入清洁生产试点计划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或服务机构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等方式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项目,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或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企业侧储能项目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其电力供应。

九、鼓励新产品迭代升级。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按照企业现有设备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设备补助范围为企业关闭、升级、转型后不能或不需要用的设备。设备评估价格高于账面净值的,按照账面净值给予补助。

附件14

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特制定瓯海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加快光伏、储能推广应用

1.优先保障电力供应。在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等用电时期,对于积极参与分布式光伏建设的制造业企业,光伏自发电量不计入有序用电配额;对于已安装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且通过验收并网的制造业企业,在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转、安全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其正常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供电分局)

2.加快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对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网的,且系统容量在300kWh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3.扩大光伏、储能补贴支持范围。对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制造业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电量分别给予0.1元/千瓦时和0.8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两年(含投运当年)。非制造业企业建设装机容量在1000kW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参照享受光伏发电量补贴。对于在小微园(工业片区)内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项目,并为园内制造业企业提供储能放电服务的运营企业(含非制造业),可参照享受储能放电量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4.支持光储充一体化公共充电站建设。对在2023年12月31日前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光储充放”一体化公共充电站。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在以上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光伏+储能”的实际容量,给予项目业主0.1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二、发展新能源配套产业

5.支持动力电池企业发展。对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之后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500万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新能源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协同推进产业链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省级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7.支持提升整车配套能力。鼓励汽车零部件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当年新成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每新配套一家新能源整车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加快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8.推进现有资源开发利用。加快推进“风光倍增工程”,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按照“有效利用、合理布局、有序开发、光储一体”的思路,加快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和闲置山地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9.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加大对新能源产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强化对新能源及其配套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组合运用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开展多样化绿色金融业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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