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全起见,某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且在动力电池完成维修检查后才能“解锁”。部分车主抱怨检修起来价格昂贵、耗时较长,反倒给不法分子发现了“商机”。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新能源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以达到“解锁”电池目的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无视安全隐患篡改系统数据
刘大、刘二兄弟二人自初中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在维修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后,终于成立了自己的汽车维修公司。
工作期间,兄弟二人逐渐了解到,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为避免动力电池在撞击受损后继续使用引发短路起火,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即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从而降低安全隐患。
按照常规流程,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维修检查,并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锁”。但按照常规流程“解锁”的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部分车主为贪图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询问是否有其他“捷径”。
二人发现了赚钱的“商机”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来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但这样的违规操作并没有真正将撞击受损后的电池修好,反而会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发生不可弥补的后果。
然而,二人无视安全隐患,以快速低价为噱头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并招揽顾客,最终导致汽车公司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汽车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
汽车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经侦查后抓获刘大、刘二。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大、刘二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刘大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
上海嘉定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徐洋洋、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唐磊表示,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的电池安全问题亦得到各车企的重点关注。为确保电池安全及行车安全,往往发生事故的车辆电池系统会被官方先行“上锁”,待检测安全后再行“解锁”。不法分子为非法牟利,往往宣传其能提供更为“低价”“快捷”的电池“解锁”业务,吸引车主通过非官方途径进行电池“解锁”。
该类非官方的电池“解锁”行为不仅侵害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增加了行车安全隐患,更为严重的是该行为亦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每每提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总会联想到植入计算机病毒或是破坏计算机硬件,而修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势在必行,重视数据安全也应当得到人们的重视。行为人通过修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亦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办案中,刘大、刘二作为汽修人员,明知汽车公司系出于安全考虑对故障车的电池“上锁”,但为非法牟利,实施了复制电池序列号“解锁”电池的行为。电池上的序列号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他车辆的电池序列号复制并写入故障车辆的电池系统中,相当于直接改变了原有电池的身份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修改数据行为。汽车公司的电池管理系统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两人的这一修改行为直接导致了电池管理系统数据处理功能异常,汽车公司网络平台和国家数据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且违法所得经查证已达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后果严重。因此,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两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