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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诏安县发布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3-06-28 11:443640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印发《诏安县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

全文如下:

诏安县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安全、有序、高质量推进我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

第三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设计、安装、验收、运维除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以及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电力工程规范、建筑工程规范等要求。

第四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农房建设立面图集的风貌管控,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等相协调。其中,在主城区内的光伏组件设施应在不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不损害市容市貌的前提下设置。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业主为自然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申报业主为非自然人(包括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六条 项目全过程中,项目申报业主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存在伪造材料行为,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二章 资源评估

第七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建立在符合所属地村庄规划的建(构)筑物上。

第八条 在既有建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据《GBT51368-2019》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原则上在漳告知承诺)对建筑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结构安全性复核结论为C、D级的建筑物不能安装光伏发电。

第九条 在既有建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设计之时应参照GB 50292、GB 50144、GB 55021、GB/T 50344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所依托的建(构)筑物的已使用寿命、屋顶类型、结构设计、结构材料和结构耐久性、抗震性能、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关键因素进行检查和综合计算。

第十条 在项目勘察时发现以下情况,屋顶不宜安装或者应减少安装面积:

1.使用寿命已经超过25年且存在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风险的老旧小区建筑;

2.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3.五年内规划拆迁或已废弃的建筑;

4.屋面整体朝阴或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粉尘、热量和腐蚀气体影响的建筑;

6.生产地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建筑;

7.安装后可能降低邻近建筑物日照标准的区域。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提起申请,填报《光伏项目信息采集表(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件1)。所在乡镇对自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通过后,需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诏安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公司”)登记。

第十二条 《光伏项目信息采集表(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供电公司收集,并按季度报县发改局存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在诏安县域范围内组织从事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单位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各开发单位需向县发改局报备单位信息,填写并配合更新《光伏项目开发单位信息表》(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前,需提供能够明确项目选址位置及范围的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以及填报完整的《光伏项目信息采集表(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详见附件2)盖章原件。

第十五条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前需向县发改局提起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需提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其中,接入专变分布式电源的项目,应提供用户内部电气接线图。

第十七条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履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由项目开发单位自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第四章 项目并网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单位需根据县供电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获得县供电公司的消纳意见和分布式光伏电网接入方案。县供电公司受理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申请后应确认分布式光伏接入电压等级、并网点、消纳意见等,并向项目开发单位出具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方案。原则上,我县各类光伏总计开发规模不应超过我县辖域电网可开放容量,避免造成本级或上一级电网反向重载,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反送电。

第十九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申请应参照县供电公司公布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

第五章 项目设计

第二十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设计应符合GB 50797、GB/T 51368、GB/T 33593和GB/T 19939的有关要求。项目接入设计应符合DL/T 1917的有关要求。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343、GB 50057、GB/T 32512和DL/T 1364的有关要求。电弧故障保护应符合GB/T 39750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构)筑物消防安全、抗风、抗震、构配件防坠落措施等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计运行年限应不低于25年。

第六章 项目安装、调试、验收

第二十三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验收、维护应符合GB 50009、GB 50016、GB 50054、GB 50057、GB 50060、GB 50794、GB/T 51368、GB/T 50796、GB/T 37655、GB/T 51338等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施工单位需获得以下资质许可,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电压等级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施工单位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需取得电力监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四级及以上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施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需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其中,中压10(20)千伏项目中配置的配电箱应为自动化成套配电箱。

第二十六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履行的工程验收和并网验收程序。

1.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使用的相关光伏组件设施设备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家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验收中,项目业主需提供光伏组件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额外提供光伏组件设备购置合同。对于无法提供的、提供材料真实性存疑的、光伏组件设施设备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光伏组件设施设备未获得国家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的,不予通过工程验收。以上材料以附件形式归入工程验收资料中。

2.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验收由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组织,县住建局指导。工程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由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收集后报县住建局、发改局。

3.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开发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单位或安装企业配合。验收组织单位按建筑机电相关规范标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由项目开发单位报县住建局、发改局。

4.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验收由县供电公司组织。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确保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可靠运行,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电站的运行维护。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行维护及开展试验业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运营和管理期间应遵循国家、省、市、县关于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主动履行以下职责:

1.项目开发单位应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设置项目运维团队,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光伏项目的全面维护,灾害性天气(如台风、冰雹、高温、大风、暴雨、雷电等)前后应适当增加检查维护次数。

3.项目开发单位应对光伏阵列、汇流箱、逆变器、防雷接地等设备及其接线保护与支撑、防腐、防潮、防变形和防断裂等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污损、锈蚀、脱接及松动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设施及附近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安全警示信息。

5.严禁私自增加分布式光伏并网容量。

6.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光伏系统应立即停用,弃用的建(构)筑物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 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须选用满足25年防腐防锈要求的材质,采用有安装灵活、拆卸方便、安全的装配式产品。支架安装中避免现场焊接作业,如防雷接地等必须进行焊接的,应做好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安装光伏电站后的最高高度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高度应高于用户水箱高度。对于平面屋顶,光伏组件最高点距屋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3.6米;对于具有楼梯间(或错层)的居民楼,光伏组件的最高点距离楼梯间(或错层)屋面最高面层的垂直距离不大于2.8米。光伏电站建成后,光伏电站四周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一经发现需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暂行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及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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